第二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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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共同保护了作者的利益,但它们关注的方面有所不同,需分别加以考虑和保护。着作人格权和着作财产权是着作权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,它们在保障作者权益方面有着不同的功能和作用。 1.**着作人格权:** 着作人格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拥有的非财产X权利,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: -**姓名权:**作者有权要求其姓名在作品发表时得到明确标示。 -**修改权:**作者有权对其作品进行修改、删节或其他变更。 -**署名权:**作者有权要求在作品被公开发表时以自己的名义署名。 -**保留权:**作者有权决定作品是否公开发表,以及何时、何地、何人可以公开发表。 着作人格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JiNg神层面的保护,着作权法通常将其视为不可转让的权利,即使作者已经将作品的财产权转让给他人,其人格权依然保留。 2.**着作财产权:** 着作财产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拥有的财产X权利,主要包括以下方面: -**复制权:**作者有权授予或禁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复制。 -**发行权:**作者有权授予或禁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发行,包括出版、上映等行为。 -**改编权:**作者有权授予或禁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改编,如戏剧改编、电影改编等。 -**公开表演权:**作者有权授予或禁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公开表演。 -**放映权:**作者有权授予或禁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公开放映,如影片的上映活动。 着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经济利益的保护,通常可以透过合同或授权方式转让